披荆斩棘,砥砺前行,改革开放引领我国民营经济蓬勃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体制和公有制经济基础上,允许、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争议。改革开放之初,依靠邓小平同志的远见卓识和崇高威望,各种质疑和阻力在“发展才是硬道理”,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总体方略中被抑制,由于固有的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教条化的理解并未真正消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系和实践尚在探索的过程之中,民营经济的发展也就必然会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处在“要”与“不要”、“对”与“错”的争辩之中。
1987年,被比喻为改革开放“报春花”的“傻子瓜子”创始人年广久因剥削犯罪(雇佣工人)而被立案调查,“雇工”成为我国民营经济发展首个“爆雷点”,随后围绕着民营(个体)经济“姓社”“姓资”的争论不绝于耳。不少私营企业主失去信心,把企业献给集体、挂靠公有制企业,更多的企业是减少雇工、缩小规模、歇业停业甚至注销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出现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次“盘整”。到1989年下半年,全国个体户注册数减少300万家,1990年上半年,私营企业从9.06万家下降到8.8万家。1991年,全国私营企业利润下降67%,私营企业减少近50%。民营经济发展停滞不前甚至出现倒退,我国经济增长率也由1988年的11.3%,下跌至1989年的4.1%,到1990年仅有3.8%。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方谈话可谓拨云见日,再一次坚定了改革开放的步伐。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明确提出“三个有利于”,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确立了评判是非得失的标准。随后,一大批在政府机构、科研院所的知识分子纷纷下海创业,后来成为中国民营企业家的中坚力量。党的十四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的方针”,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伴随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个体和私营企业在中国大地涌现,“苏南模式”“珠江模式”和“温州模式”等成为争相效仿的对象,民营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报告,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内容,从国家根本大法层面确立了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筑基固本。在党和国家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的支持下,到2001年底,民营企业数量从14万户增加到244万户,年均增长33%;注册资金由221亿元增加到24756亿元,年均增长60%;税收贡献从4亿元增加到976亿元,年均增长70%;从业人员从232万人增加到3409万人,年均增长31%,我们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测算的民营经济对GDP的贡献率达到13%,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