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春风拂,民营经济应时生。回眸1978年,当时我国是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之一,占全球总人口68.04%、约6.5亿人生活在国际贫困线标准以下,日生活费不足1.25美元。站在历史潮头的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高瞻远瞩,将改革开放作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突破口:“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的指引下,我们认识到过去几十年建立起来的公有制经济和计划体制所存在的缺陷和弊端,改革开放可谓势在必行、应时而生。
从本质上看,改革开放就是逐步认识、承认、确立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基础性地位的过程,也是逐步认识、承认、培育、确立和保护民营经济市场地位和功能的过程。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明确“不能把小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等同起来,不能把正当的家庭副业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去割,不能把国家允许的集市贸易当作‘资本主义道路’去堵”,开始“恢复集市”“放开城市农副产品市场”。1980年12月,温州颁发了中国第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当年全国批准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就达到10万户。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198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订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同时,伴随着个体经济中雇佣工人、资本积累等生产关系的出现,手工、建筑、运输等行业的民营经济(其时主要用“私营经济”一词)也逐渐发展起来,1987年1月在《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中正式提出“对私营经济也应当采取允许其存在、加强管理、兴利除弊、逐步引导”的方针,并在同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了“把私营经济、中外合资合作经济、外商独资经济同个体经济一起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的方针。而后,在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增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从宪法高度确立了私营(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